4·26典型案例徐某、杨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2024年4月26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6起宝安法院近五年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包括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侵犯商业秘密案、侵犯著作权案,集中体现了宝安法院在市场秩序维护、主体权益保障、积极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方面的积极成果。

被告人徐某、杨某曾分别系甲技术公司的产品部经理和研发部负责人,二人在任职期间均签订了《保密合同》,甲技术公司向二被告人按月发放不低于个人基本工资10%的保密费。

2015年3月,被告人徐某离职后成立乙技术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5月,被告人徐某为更快地开发出产品,考虑到杨某负责甲技术公司的定位器源代码研发,掌握相关的源代码和技术,于是找到仍在甲技术公司工作的杨某为乙技术公司的车载定位器开发提供有偿技术指导和帮助。2016年1月,被告人杨某从甲技术公司离职,徐某给了杨某乙技术公司10%的股份(由其妻子代持)让其加入乙技术公司。被告人杨某离职时将甲技术公司的个人定位器源代码和MCU目标代码等保密资料秘密带出,并利用这些代码资料进行简单的删减修改,在乙技术公司开发了两种型号的车载定位器,由乙技术公司销售给甲技术公司的客户。通过对公安机关从甲、乙技术公司及二被告使用的电脑等设备上提取的源代码等信息进行鉴定,乙技术公司服务器和杨某等人电脑里发现了甲技术公司的源代码资料,其中26个定位器源代码文件和甲技术公司某个人定位器主控芯片的源代码文件一致;乙技术公司使用的定位器MCU目标代码与甲技术公司的MCU目标代码一致;其中通用于车载和个人定位器的20个公共源代码文件在2018年11月28日之前不为公众所知悉且具有实用性,系甲技术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经审计,2016年5月至9月,乙技术公司销售给甲技术公司客户的两款产品金额共计3,422,687元。

宝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自己掌握的技术信息属于其之前任职公司的商业秘密,仍违反保密义务,秘密窃取后出卖给被告人徐某;被告人徐某明知被告人杨某出卖的技术信息属于其之前任职公司的商业秘密,仍出资购买。二人的犯意联络和主观故意明显,两被告人将窃取的商业秘密用于车载定位器产品上,相关产品投入市场销售,获取非法利益。宝安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杨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高新技术企业核心研发人员离职后,利用原企业构成商业秘密的源代码开发同类软件非法牟利,属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犯罪手段隐蔽性强、对权利人正常经营活动破坏力度较大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杨某将任职期间获得的技术信息出卖给明知是商业秘密的徐某,两人利用窃取的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本案中,宝安法院通过商业秘密保护源代码,区别于源代码著作权保护路径,对办理涉软件源代码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彰显了宝安法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为企业创新保驾护航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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