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五一”前夕最高检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中国网4月30日讯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30日消息,为深化“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指导各地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劳动者权益保障案件,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机关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涉及“四大检察”法律监督履职领域。

  这批案例包括谢某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厉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陈某华、李某、黄某、刘某辉盗窃案,胡某林与陕西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抗诉案,张某岭等175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支持起诉案,邹某某与四川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确认检察监督案,范某海与新疆某县人社局、社保中心行政诉讼执行监督案,吉林省桦甸市检察院督促保护农村劳动者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等。

  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要立足“四大检察”法律监督基本格局,统筹发挥各项检察职能,深入推进“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充分运用各种履职方式,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解决劳动者急难愁盼,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劳动者合法权益,不断提升广大劳动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让劳动者更有保障、更有尊严。

  2021年5月,谢某实从某建筑劳务公司处承包安徽省临泉县某工地的建筑安装工程,后谢某实组织农民工施工,该项目完工以后,部分农民工工资未发放。2023年1月19日,谢某实与劳务公司决算确定工程款为245万余元,劳务公司已全部支付完毕,谢某实书面承诺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全部发放。2023年2月,经临泉县人社局核实,谢某实共拖欠23名农民工工资共计45万余元。该局向谢某实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谢某实足额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谢某实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且存在逃匿情形。

  2023年3月28日,谢某实被公安机关抓获,经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2023年7月13日,临泉县人民检察院对谢某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临泉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谢某实未提出上诉。

  1. 行刑衔接,引导侦查。检察机关依托“两法衔接”机制,经与人社部门沟通,发现谢某实欠薪数额较大、涉及劳动者人数众多、存在逃匿情形,已涉嫌犯罪。检察机关建议人社局将案件线索移送临泉县公安局,并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搜集、固定、完善相关证据,从源头把好案件质量关。

  2. 能动履职,促成代偿。为充分保障劳动者权益,化解社会矛盾,检察机关联合人社部门与总承包方劳务公司开展协商,告知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由总承包单位先行代偿,再向分包单位进行追偿。劳务公司于2023年5月垫付全部欠薪,由劳动部门及时发放。检察机关对欠薪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劳动者进行回访,确保劳动者权益保障落到实处。

  3. 宽严相济,当严则严。谢某实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情节较为恶劣,考虑到其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提出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量刑建议被法院判决采纳。

  高质效办理好依法惩治恶意欠薪案件,要求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恶意欠薪犯罪的同时,还要将更多的精力放在追缴欠薪、追赃挽损工作中,切实帮助农民工追回被拖欠的工资,把检护民生的要求落到实处,实现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的统一。实践中建筑工程领域违法分包给个人包工头的现象多发,为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相关规定明确指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的工资责任。本案中,检察机关将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首要任务,积极促成总承包方垫付全部欠薪,优先保障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保障民生民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责,本案中劳务公司已将全部工程款向谢某实支付完毕,谢某实经临泉县人社局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且存在逃匿情形,检察机关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有效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震慑作用。

  厉某等人共同设立上海杰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司公司),雇佣朱某等人从事餐饮服务工作。2020年5月起,杰司公司拖欠朱某等15名员工两个月工资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朱某等人向上海市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虹口区人社局)投诉,该局受理后多次要求厉某等人配合解决问题,但厉某等人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场。2021年8月16日,杰司公司至上海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虹口区市场局)注销登记。2021年8月17日,虹口区人社局不知公司已注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杰司公司补发工资,后于2022年11月3日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杰司公司原股东厉某等人于2022年11月19日前支付拖欠工资,厉某在指定的期限内仍拒不支付。

  2022年12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监督虹口区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2023年4月,厉某在家属的帮助下支付全部拖欠工资,并自愿认罪认罚。2023年8月,虹口区检察院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厉某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表现,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1. 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犯罪线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022年9月,朱某等15名被杰司公司拖欠工资员工,至虹口区检察院反映被欠薪情况。控告申诉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共同研商,认为杰司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厉某等人可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遂与区人社局召开联席会议,引导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收集证据,并建议区人社局向虹口区公安分局移送犯罪线索。在虹口区检察院的督促下,虹口区公安分局于2022年12月19日决定立案侦查。

  2. 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不予批准逮捕和不起诉。虹口区公安分局立案后,厉某主动投案,但以股东之间有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虹口区公安局决定对厉某刑事拘留并提请批准逮捕。虹口区检察院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全面听取被拖欠工资员工的意见、厉某的供述及辩解,充分释法说理,开展认罪认罚教育,告知厉某股东之间的经济纠纷不能对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追责。后厉某在家属的协助下全额支付拖欠工资,相关纠纷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解决。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综合厉某经释法说理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履行义务、化解矛盾纠纷等情况,依法对厉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3. 积极开展司法救助,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发现,涉案农民工多以临时务工为主、收入微薄、家庭生活困难,且临近传统春节假日,为帮助涉案农民工渡过难关,积极开展司法救助,累计向符合条件的24名困难农民工,发放救助金共计人民币18.2万元。

  4. 依托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助推行业主管单位堵漏建制实现诉源治理。针对杰司公司利用制度漏洞注销登记逃避处罚的问题,虹口区检察院分别向虹口区人社局、市场局制发检察建议,与虹口区人社局、区市场局会签《关于建立涉劳动纠纷案件行政监管与行政检察工作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建构“企业恶意注销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模型”,完善涉劳动纠纷领域案件的注销预警、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检行协作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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